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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方法不得当 非法拘禁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9-05-05 15:42:43


        为索债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儿子,结果索债不成,反被判获刑。4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宝民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宝民与杨卫华(已判刑)合伙做假烟生意,2001年下半年二人卖给安徽省阜阳市的李某部分假烟,李某欠其部分烟款。2002年4月10日(农历2月28日),被告人刘宝民到安徽省阜阳市找李某追要欠款,因李某当天被刑拘,李某的女儿张菁让刘宝民将其弟张文文送至其二姨李文军家。4月11日早上,被告人刘宝民将李某之子张文文(时年6岁)领至夏邑县马头镇,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文军,然后安排张文文在其与杨卫华两家轮流居住。期间,张文文的父亲、外公、外婆来马头镇要求带张文文回家,被告人刘宝民、杨卫华以李某欠钱没还为由不予放人。2002年6月8日张文文的外婆到马头镇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将张文文从刘宝民家解救出来。同年8月夏邑县公安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决定对刘宝民刑事拘留,2003年12月8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04年4月1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2月10日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民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宝民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说明:除被告人外其他人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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