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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高压少年不幸致残 窑主电业局共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5-04 09:19:0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六年级学生高苗苗下午放学回家,在路过一个废弃窑场时,因天色已晚,不幸被高压电击中致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苗苗将窑厂所有人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孟前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1298.3元。

        2008年11月28日,田庙中学六年级学生高苗苗下午放学回家,在路过该窑场时,因天色已晚,不幸头部碰住通往窑厂的这段低垂高压线,立即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昏迷不醒。后被直接送入商丘市东方医院,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电击伤。留下了严重残疾,左手截去两指,头部软组织大面积坏死,住院治疗156天。

        孟楼窑场的承包人系孟前,在窑场的东侧有供电公司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主线,该主线系西南向东北走向,当时窑场用电便是从该主线上向窑场供电,从该主线往西到窑场变压器间有40米左右的距离,当时由田庙电管所施工在主线上的一根电杆上作为连接点向窑场通电,主线由三根电线组成,均不是直接连接在主线的三根线上,而是通过跳线向主线的三根线连接通电。从该主线电杆到窑场这段线路中间有一根电杆作为支持物将通往窑场的这段线路拉直,这段线路也是10千伏的高压电。2007年10月该窑场被县有关部门拆除,供电公司未将主线上通往窑场的电线彻底铰掉,而只是将通往窑场的电线与主线连接的跳线铰掉来达到断电的目的,通往窑场的已断电电线仍然被固定在主线的电杆之上。而窑场所有人也没有将废弃的用以支持这段线路的电线杆刨掉,后该电线杆被刨倾斜后,与主线电杆上的拉力缩小,电线下垂,固定在主线电杆上最顶端的已断电的电线下垂与主线下端一侧的电线相连接,导致通往窑场的已断电的电线再次通电,造成极大的危险。该危险发生后,被告孟前于2008年11月26日向田庙乡电管所通知了该危险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孟前的窑厂在被拆除时,被告供电公司未将主线通往窑场的高压电线彻底铰断,还使该线路固定在主线电杆上,虽当时该线路未带电,但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在发生主线线路与该线路连线通电后,因电杆倾斜,电线下垂,高压电对周边的环境已造成了高度的危险,供电公司有义务和职责消除该危险,但被告供电公司在2008年11月26日接到被告孟前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险,避免事故的发生。被告供电公司的不作为是造成高苗苗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孟前作为窑场的负责人,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积极与供电公司联系消除该安全隐患,对窑场电杆被刨倾斜,电线下垂造成高压电危害周围环境的状态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其在危险状态发生后,只是通知了电管所,并未在带电电线处尽到危险提醒义务,使原告无法辩明危险的存在。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原告高壮壮受到电击伤害的次要原因。被告供电公司辩称的原告自身也有过错,监护人也应有监护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已是初中生,与同学搭伴回家并无不当,天色已晚,窑场低垂电线处也无警示标志,其无法预见到已废弃的窑场会出现危险,原告从窑场穿行而过并非故意接近危险,故原告自身并无过错,监护人亦无监护不周之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由于本案的发生,二被告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的不作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共同侵权,故原告对二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被告不作为的间接结合,是引起原告高壮壮被高压电击伤的原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81298.3元。根据二被告各自的原因力比例,本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56908.81元(81298.3元×70%),被告孟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24389.49元(81298.3元×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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