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之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为索得赔偿,田某与儿媳姜某及孙子将肇事车主李某诉上法庭,法庭经审理于2003年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600余元。判决生效后,田某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即派员展开执行工作,无奈,被执行人李某因家庭经济能力不支,长期外出躲避不归,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田某自身患有重症,孙子尚需手术,急需资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2010年4月,姜某拉着公公、带着幼子到法院要求解决。
为了切实解决田某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家属拿出一部分钱;另一方面,积极主动给市委、市政府汇报案件情况,争取救助资金,解决当事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执行局发动干警集资垫付一部分。永城法院三管合一,终将这起执行难案攻克。当执行人员将二万余元款交到田某手中时,田某、姜某热泪盈眶,感激之情难于言表,他们冒雨给法院送来了锦旗,以表感激、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