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裁判文书是否需要把引用法律条文作为附页附后,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设置附页,理由是:第一,相关法条附后并不属于裁判文书自身应当担负的职能,设置附页会破坏文书的逻辑表达和语言结构。第二,工作量增大,引用法律条文较多的案件,抄录、校对这些法律条文比较麻烦。如果法条抄录发生笔误,也会带来负面影响。而笔者认为,裁判文书附页很有必要。理由如下:
第一,裁判文书引用法条一般只写“根据某某法第某某条判决如下”,而不具体表述这些法条的内容。由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引用的法律大多并不了解或者所知不多, 而查找这些法条也不是很方便,在判决书的最后设置附页写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可以最大程度地便利当事人。
第二,把法律条文附后,可以使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之间的联系一目了然,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避免法律引用和适用错误。
第三,使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法律运用情况,便于他们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司法不当造成错误裁判可以及时上诉、申请再审纠正。
因此,设附页不失为一个全面加强说理的有效技术措施。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在尝试这种做法,并且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值得借鉴。
那么,裁判文书是否一律都要设附页?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裁判文书一般应当设置附页,但是,并不要求一律设置附页。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裁判文书可以不设附页,比如离婚案件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止审理的裁定,或者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中止执行的裁定等。可以根据引用条文多少、条文内容是否简易明了或者是否容易理解掌握来确定是否附页,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因素。法条附页主要是为方便普通民众快速知晓自己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是大学法律系教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当然不需要法条附页。具体是否附页,仍然要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法律条文繁简、当事人知识水平,综合决定。
此外,附页应当包括的内容也是值得探究的,裁判文书一般应当设置附页抄录引用的法条。同时,附页还可以记载裁判中使用的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页抄录的法律条文除了法律外,还应当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案件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裁判,因此这些行政法规也要附录。但是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规则不是裁判的依据,不需要附录。如果裁判中涉及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应用,以及效力等级更低的规范性文件,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省高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方面的等规范性文件的应用,可以在释法部分,从阐释法理的角度对于这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阐释,作为裁判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