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货款1万元,张某为此提起诉讼后,王某自称已全部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5月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支付张某货款1万元。
张某与王某于2008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干菜合同。张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干菜后,王某因经济困难不能完全支付货款,于是王某又为张某出具了一份“王某下欠张某货款1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于年底前付清。到期王某没能还款,张某于是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货款1万元。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已已于去年10月20日将全部货款付给张某,张某将欠条交给他后,他未仔细核对欠条的真伪,便将欠条当场撕毁,后来他发现所撕毁的欠条是一张假欠条,真欠条还在张某手里。但是王某未提供偿还货款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持欠条确为王某所写,具有法律效力,王某虽主张其已还清欠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