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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起纠纷 再审真情调解生活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0-05-12 10:09:2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夫妻感情破裂,子女生活无保障,一审判决抚养费超低,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再审法官通过情理相融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历时四年的抚养费纠纷终于调解结案。5月1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调解成功该案并即时履行。

        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在湛江打工时相识相恋,于2003年8月在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0日被告李某生下女儿王小小。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多次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李某两次到法院起诉,(2006)霞民一初字第308号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小小抚养费350元。2008年5月26日,王某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女儿王小小由李某抚养,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43259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裁定虞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

        虞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主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以王某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王某一次性负清女儿王小小的抚养费,王某则表示只按法院判决的数额拿女儿的抚养费,双方争持不下,互不相让,主审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看着李某痛苦无奈无助的表情,法官心中有说不出的心痛,婚姻没了,孩子还在别人家里寄养着,孩子的抚养费多经周折仍无着落,对于一个女人来说,这真是太不幸了。审监庭的全体法官经过精心研究,重新制订了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从情理、亲情和法律入手,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和当事人交流,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王某从法官的言语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李某从法官的劝解中感受到了关爱,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双方同意调解,并经过慎重考虑,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06)霞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王某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均不再执行;双方所生女儿王小小由李某抚养,王某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35000元,王某给付李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双方无其他纠葛。

        协议签订后,王某多方筹钱,将50000元现金交到法庭,主审法官党英立即将钱转交给李某。李某接到钱后,握着法官的手久久不肯松开,感动得说不出话来,并坚决要从款项中拿出200元钱表示酬谢,法官微笑着说:你满意就是我最大的收获,好好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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