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姬某酒后与人说话时,言差语错引起厮打,一拳将人打成轻伤,不料将自己送进监狱。5月1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姬某酒后在同村邻居家,因话不投机与姬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姬某用拳头照姬某某腰部猛打一拳,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右侧第十根肋骨骨折伴错位。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姬某某得伤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