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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快速调解三起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

  发布时间:2010-05-24 11:05:3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21日,原定于当天下午开庭的三起案件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调解下,全部予以调解结案,其中两起已于5月24日将赔偿款送到受害人手中。

        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彭某某保险合同案。2008年6月1日,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彭某某,让其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并承诺如发生意外,将赔付身故残疾保险金3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6000元。彭某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购买了该保险。2009年1月3日,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某保险以彭某某无证驾驶属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为由拒付,彭某某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彭某某360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因彭某某已支付了大额医疗费,家中财产变卖一空,目前仍处于无意识状态,其家属情绪激动,言辞失控,并扬言,彭某某已被抬在法院门口,如不能支持诉请,就将彭某某永远留在法院。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稳定彭某某家属的情绪,劝其为早日得到赔偿接受调解,在数额方面可做适当让步;另一方面详细向保险公司代理人讲解案件的走向,同时与保险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指出其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未向彭某某告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内容,因其未尽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应尽快予以赔偿。其负责人被二审法官敬业热心的精神所打动,愿意接受调解,并答应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赔案,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彭某某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彭某某家属连称感激,对自己过激的行为和言辞表示了歉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刘某某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白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上述两起案件均是因原审未在交强险赔偿的分项标准下计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导致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故保险公司针对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17号及梁园区法院作出的(2009)商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针对两个案件存在问题的共同性,合议庭决定同时调解,而调解工作的重心将放在受害人与肇事方身上,因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减轻势必导致肇事车主责任的加重。主审法官对照事先列好的赔偿清单,逐一向受害人及肇事方讲解哪些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畴,哪些应由肇事方予以承担,同时耐心解释,交强险实际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受害人起到的是补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突破其分项标准予以判决的案例,又指出车主本身具有的过错给受害人人身及社会财富均造成了损害,主动赔偿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在合议庭成员融“情、理、法”于一体的说服工作下,受害人主动放弃部分款项,而车主也表示将尽最大力量予以赔偿。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某保险公司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08000元。永安保险及白某某也与杨某某协商一致,永安保险公司赔偿给杨某某90000元,而杨某某原应退还给白某某垫付的15000元,在保险公司的赔付到位后,退还5000元,其余10000元归杨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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