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想不劳而获,靠偷盗发家致富,最终难逃法网。5月1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4月4日夜,被告人贾某伙同郝某(己另案处理)等10余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板锯等工具,窜至鹿邑县玄武镇前君刘村盗走马某家杨树16棵,销赃后得款2200元。
2004年4月5日夜,被告人贾某伙同郝某等10余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板锯等工具,窜至鹿邑县玄武镇刘楼村、前君刘村盗走杨树40棵,销赃后得款2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