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年近七十岁本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但所做之事使世人唾弃。5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六旬老翁强奸幼女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经睢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至6月份,被告人豆某某先后在睢阳区临河店乡乔楼村其家堂屋内,对被害人邱某某(1997年12月24日出生)强奸,第一次因邱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十来天后,被告人豆某某在其家堂屋西门的门后内采用掐脖子、威胁等方式将邱某某强奸。又隔半个月后,被告人豆某某在其家堂屋内,采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将被害人邱某某强奸。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豆某某第一次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