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销售自己生产的打包带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孙某某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为销售自己生产的打包带,先后于2000年1月13日、2000年2月25日经吴某某介绍从于某某的山东省海阳市民主包装材料厂虚开增值税发票两份,一票号为N000687436,金额42735.04元,税额7264.96元,价税合计50000元,一票号为N000593061,金额42735.04元,税额7264.96元,价税合计50000元。孙某某还先后于2000年3月18日、2000年5月22日,经张某某介绍从张某一的商丘市供销社塑料制品厂虚开增值税发票两份,一票号为N000185535,金额22435.9元,税额3814.10元,价税合计26250元,一票号为N000197401,金额64102.56元,税额10897.44元,价税合计75000元。以上四份发票,货款金额共计172008.54元,税额共计29241.46元,价税合计201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逃避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