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打给他人的电话被另外一个人接听后,便产生不满情绪,邀人打架,致人轻伤。5月2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3月12日零时许,受害人李某倍与王某在一起溜街时,被告人李某打给王某的电话被受害人李某倍接了。被告人李某遂带着被告人李某风等人找到受害人李某倍、王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某倍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3月10日,二被告人与受害人李某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李某倍医疗等费用17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锋二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锋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