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晓东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司晓东走到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垃圾中转站附近时,见到武某某独自走在路边,遂生调戏之意,搂住武某某往胡同里拽,掏出发令枪吓唬她。武某某挣扎,司晓东按住她的头,朝其头后枕部开了一枪,之后武某某被家人送往医院。
200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司晓东在县府路东段李某某鞋店,用卡钳把门锁绞开,盗窃皮鞋12双,价值1320元。
2009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司晓东家中搜查出高压气枪1支、发令枪1支、铜壳头带钢珠子弹26枚。
2010年2月1日,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司晓东2009年12月12日凌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期,控制能力削弱。故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晓东用枪射击被害人头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没有造成死亡后果,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此次作案时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盗窃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藏非军用枪支2支、子弹26发,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