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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转卖精神病妇女 四被告领刑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05-28 15:19:3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捡拾到精神病妇女并照顾,本是好事,却为了利益将其出卖。出卖人和介绍人触犯法律,均被判刑。5月28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拐卖妇女案,四被告分别获五年、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良,41岁;被告人张修,67岁;被告人黄生,43岁;被告人赫贵,79岁。

        经审理查明: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良在他家庄西地捡到一名妇女王某,精神不正常,就将其领回家中,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后。于2009年阴历七、八月份,被告人张良将王某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修。张修在与王某一块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09年阴历十月份经被告人黄生、赫贵介绍,以2000元价格卖给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沙楼村张庄村民张秀为妻,黄生从中得款500元及一身衣服,赫贵跟着吃了两顿饭,没有得钱。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良将王某出卖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张修、黄生、赫贵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介绍、中转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生、赫贵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张修协助公安机关将其同案犯黄生抓获,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赫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介绍作用,系从犯,且年事已高,对其判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赫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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