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赵某因家中现金被盗,便怀疑是邻居所为,遂对将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料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5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
2010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家4700元现金被盗,便怀疑是同村邻居刘某所为,遂找到刘某,对其进行殴打、审问,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至6时许将刘某及其母亲锁到家中客厅内,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后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系初犯,且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