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案件审、执结后,由承办此案的书记员收集各种诉讼文书材料,按归档要求,一案一号的原则装订好,经主审法官审查签字后,交本庭内勤(兼职档案员),于当25日前将卷宗交评查办评查,而后由评查办统一移交档案室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卷宗,退回原立卷单位责令限期整理。
二是上级法院需调阅本院卷宗者,由立案庭统一办理,立案庭工作人员持经由庭长签字核实后的调卷函,办理调阅手续。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工作需要借、查阅法院卷宗者,统一由监察室办理,经纪检组长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后,持签发的档案利用通知单,办理借、查阅卷手续。
四是人大、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法院档案者,须持介绍信、工作证,经分管领导签发,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在查阅、复印、档案原件不得外借,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五是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卷宗者,必须填写档案利用通知单。利用本庭卷宗的经庭长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利用其他单位卷宗的经分管院长批准,持签发后的档案利用通知单,办理利用手续。
六是律师、当事人查阅档案者,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持介绍信、律师证、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查阅所代理(本人)的案件有关材料。为了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查阅仅限于正卷。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查阅。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或复印。
七是档案管理人员对借阅到期未还的卷宗进行及时催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归还者,及时到档案室办理延期借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