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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姐夫起争吵 妻弟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6-01 10:28:0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在其姐与丈夫发生争吵时,不仅没有劝阻,反而出手伤人,不料触犯刑律。5月3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郭某的姐姐郭某某因与丈夫魏某感情不和,便到法院起诉离婚,期间郭某某住娘家不回。2010年2月4日16时许,郭某某的丈夫魏某到郭家与妻子郭某某发生争吵,被郭某用拳头打伤眼部,致双侧眶内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魏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郭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900元,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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