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作为一名企业家,本应遵纪守法,造福社会。但被告人范某却为了一已之私,少纳增值税三十多万元。5月3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范某和两名合伙人注册成立了誉乐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被告人范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虞城县国税局利民税务分局对该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纳税管理。但誉乐公司自生产经营以来,采取隐瞒账目的方法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经虞城县国税局计算,誉乐公司2008年度少纳增值税283462元,占应纳税额的94.56%,自2009年被至2009年9月30日,少纳增值税113373.53元,占应纳税额的人89.01%,以上两年合计少纳增值税396835.53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于2010年1月6日补缴税款59000元,1月14日补缴税款337836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作为誉乐公司的法人代表,隐瞒帐目,不如实申报纳税,致使该公司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补缴税款,亦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