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曹某专偷住宿于酒店、宾馆里的旅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三次趁住宿旅客不在旅馆之际进入房间,盗窃现金共计1700余元。5月2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6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柘城县城关镇文庙北街“荣华”旅社,盗窃在该宾馆203房间住宿的马某某的现金300余元。
2009年6月23日晚22时许,在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经贸委宾馆”三楼,被告人曹某乘丁某所住宿的8号房间无人之机将该房间门鼻撬坏,在该房间内盗窃丁某的钱包一个(内有600元现金、银行卡等)、白色直板式手机一部、手表一只。
2009年10月8日19时许,在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路“春园宾馆”(原聚园春宾馆)三楼,被告人曹某乘吴某某所住宿的310房间无人之机,开门进入该房间,盗窃吴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800元,一部红色手机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