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采取驾驶机动三轮车追上汽车与其同速行驶的方法,疯狂盗窃作案7次,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6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分别伙同司某、刘某、马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永夏公路、永芒公路等地,采取夜间开机动三轮车追上拉货的汽车,与汽车同速行驶过程中,爬上汽车,将汽车上的货物掀到其三轮车上,盗窃作案7次,窃取粮食、衣物、鞋等物品,总价值12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及同案犯爬上汽车窃取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害了道路公共安全,且是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