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睢县法院执行局克服地方保护,仅用3天时间就将一起棘手的委托执行案予以执结,并驱车100余里将执行款10000元送到被执行人黄某家中,受到被执行人亲属及当地群众的一致赞誉。
2006年11月4日中午,李某驾驶豫NW6869号正三轮摩托车将横越马路的儿童黄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2006年11月15日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5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之母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迟迟达不成赔偿协议,黄某起诉到开封市杞县法院。
法院查明,黄某前后治疗共花医疗费用13000余元,李某已支付10000元,并且,2006年8月29日,李某以吕伯新的名义在中财险睢县支公司对豫NW6869正三轮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睢县人财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已赔偿过受害人黄某的医疗费用10000元的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睢县人财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李某向杞县法院申请执行。
因该案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均在商丘市睢县,杞县法院在多次执行未果后于近日委托睢县法院强制执行。睢县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商丘中院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后,当天即召开全局干警会,强调一定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尽快执结本案,并确定由执行局局长刘公民亲自担任该案主办人。次日一大早即到睢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当场做了大量工作,并严厉批评了公司有关人员“高抬贵手”照顾本地企业的错误想法,督促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在法官耐心思想工作及法院强大执行力威慑下,一天后被执行人睢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将执行款交到法院,从而使这起拖延多年的骨头案在接到委托后3日内即得到了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