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多发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危害较大需要综合治理防范的特点,睢县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范围。6月7日,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该院人民陪审团参与下顺利审结,法院当庭采纳陪审团的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自睢县供电公司、河堤信用社、潮庄镇妇联、潮庄镇粮管所、白庙乡李口村委等单位或组织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了案件的庭审。法庭上,9名陪审团成员在聆听诉、辩双方起诉、答辩及法庭调查、辩论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尚存在的疑点,通过书面提出问题交给审判长发问等方式,作了进一步的厘清。
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睢县县城至平岗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庙乡岗叉楼学校路口时,将骑自行车人王某撞倒造成重伤。在案件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事宜,合议庭最初几次调解均没有成功,后经邀请人民陪审团成员共同做调解工作,终于达成了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在庭审前予以了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在休庭后经评议一致认为:首先,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量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定罪量刑意见。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