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0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200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两个朋友在柘城县张桥乡去洪达中学的公路上闲逛,当一辆三轮摩托车经过时,张某一个朋友对张某说:你敢砸这辆车,吃喝都是我的了。张某听后遂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向车砸去,恰好砸在乘坐该车的一女青年马某额头处,经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事生非,无故砸伤他人,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