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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强奸未得逞 又盗窃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0-06-10 09:48:2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玩乐,强奸初中学生未得逞,却又酒后盗窃摩托车,三被告人张某、王某、祁某6月8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4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将夏邑县车站镇一中二年级学生赵某(出生于1989年4月15日)等人从学校约出,先将其带到车站镇陈洼村北地教堂北边的一块苹果地里。后将赵某独自带到夏邑县车站镇地下道口的清扫房里,张某采取威胁、手掐的方法,亲吻、搂抱、抚摸被害人乳房欲将其强奸,由于赵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200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祁某、王某、许某(在逃)酒后在虞城县稍岗乡何庄村随缘酒楼门口盗窃韩某的一辆红色大架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后被告人对被害人韩某包赔了损失。经物价评估鉴定该车价值3300元。

       另查明:2002年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祁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强行欲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所犯强奸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侵害对象系幼女,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两者因素,决定对其所犯强奸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为此,决定对三被告人所犯的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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