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空白土地使用证,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钱财,不料触犯刑律,落得钱职两空。6月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在土管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三本空白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提供给胡某使用,为此胡某先后三次交给被告人刘某现金17600元。后刘某退给胡某7200元,剩余款被刘某补贴家用。案发后,剩余10400元被追回退还给胡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全部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指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