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上学期间,原告张某因故在教室被被告吴某用板凳砸伤致耳朵破损。原告受伤后在村卫生室进行了缝合包扎,被告吴某的父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但仍造成原告左耳廓畸形。后原告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并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为此又支付3000余元的医药费。虽经协商被告吴某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尚楼小学支付其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吴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0余元,尚楼小学对上述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张某的原医疗费用已经支付,现在的耳廓畸形系村卫生室未缝合好所致,该费用不应由被告吴某支付”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于6月17日,到案件发生地民权县王庄寨乡尚楼小学,召集各方当事人现场做思想工作。中院法官奔赴几十公里、冒着三十多度高温一心为当事人着想的行动,不仅感动了各方当事人,也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吴某及学校各赔偿张某1000元医疗费,张某撤回对吴某及学校的起诉”的协议,受到了当事人及住地师生的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