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班A、班B、班C三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不料触犯刑律,后悔已晚。2010年6月12日,夏邑县法院以窝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班A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窝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班B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窝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班C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3月24日在逃犯班某被警方抓获。班某在逃期间,曾分别告知本村班A、班B、班C他在外边犯过事,公安人员正在抓他,自己不敢在家里睡觉,被告人班A、班B、班C明知办某为逃犯,分别为其提供夜间住处时间分别为三个多月、一年左右、十天左右,致使公安机关对班某多次抓捕未果。2010年4月2日,三被告人因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班A、班B、班C明知班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