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了骗取钱财,自称与市领导有特殊关系,花钱就能让公安局放人,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5月份,虞城县某村村民王某因收购赃物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妻子为使王某早日释放,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以市里有人,只要交钱就能马上放人等手段取得王某妻子等人的信任,乘机骗取现金30000元,后在王某妻子等人的催要下,退还其中的20000元,将剩余的10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崔若兴当庭认罪、悔罪,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