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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审判促公正 当庭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5-07 15:43:1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7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尚屯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特别激烈,致使多次发生争吵,经过尚屯法庭的法官多次深入原被告双方家中,探究双方的矛盾性质,主要争执焦点,抓住当事人心理,成功调解了该案,并使当事人对调节协议当即进行了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孟某于2006年订立婚约,并于2008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双方并没有去法定部门进行登记。原被告双方同居后,被告发现原告的生理存在问题,原告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致使被告无法忍受和原告的这种生活,于是被告离原告而去,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在双方举行婚礼前送给被告现金彩礼9600元,原告袁某为了不建房子而使婚礼顺利举行而送给被告孟某建房款30000元,并于结婚仪式当天原告送给被告上车礼4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3600元。

        本案中主要争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原被告双方未登记而举行了结婚仪式,在此次前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二是原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送给被告的建房款是否属于彩礼。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从形式上看本案被告应该返还原告所送的彩礼。但是如果这样就违背了该司法解释的目的,这条司法解释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予返还。该项更加突出强调了却未共同生活,而非突出强调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该项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应该理解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因此,对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不应支持。

        对于双方争执的第二个问题,也即是原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送给被告的30000元建房款是否是彩礼的问题。

        在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这儿子结婚,要为儿子建房的问题,否则女方将不与男方结婚的习惯,本案中原告袁某家为了不再给儿子建房,而送给被告30000元建房款,以作为原告家庭不建房的交换,实质上也与彩礼起共同作用,即是原告用送彩礼使双方订立婚约关系,而建房子或送给女方建房款而有心让双方的结婚行为顺利进行下去。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在本案中原告送给被告的建房款也应该是彩礼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也为了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而不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尚屯法庭的法官们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走访调解,当事人听了法官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苦苦劝说,终于使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即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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