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人从执行人员手中接过最后一批执行款5.8万元,这起长达八年的涉执信访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宣告终结。该案执行人员瞧准有利时机,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及矛盾化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走和解之路,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社会稳定。
以徐某某为代表的51户鹌鹑养殖户与睢县某公司棉花加工、李某某养殖鹌鹑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徐某某等51户鹌鹑养殖户以睢县某公司加工厂、李某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养殖户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在2000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案经过了二级法院审理。原告于2001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某某因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某棉花加工厂也因对该案生效不服,一直在申诉,执行效率一直不理想,直到2003年,该案经再审,判决李某某赔偿原告款176313.2元,睢县某公司棉花加工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办案人员经查,李某某正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负连带赔偿责任的睢县某公司棉花加工厂也早已停产,只剩下部分机器设备和厂房,法院对棉花加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以评估价抵偿给申请人后,尚有9万5千余元一直没能执行到位。这期间,申请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给申请人以满意的答复,为了尽快执结本案,执行人员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看能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与被执行人睢县某公司棉花加工厂的法人代表一起研究筹款的具体方案。在执行人员的感召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终于达成了被执行人一次性再给付申请人5.8万元了结此案的和解协议。可让被执行人一时借这么多钱还款不太现实,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了解到棉花加工厂院墙东侧有一长340米宽15米近8亩的土地,该片地块,因长期闲置,被附近村民栽上了树木种上了庄稼,加工厂也一直没人过问。于是执行人员就提示该厂负责人能否把该块土地收回,再把该块地承包出去,让承租人一次性把款交齐,以赔偿给本案的申请人。厂长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很快将该块土地承包了出去,用收取的租赁费一次性偿付了赔偿款,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