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语说同行是冤家,同在一条街上开超市,竞争下难免会有怨气,但心平气和才能做好生意,动口动手对己对人都不利,6月22日,睢县法院审结了崔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何某、姚某同在睢县某乡十字路口南侧开超市,素有怨气,2008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崔某在门市部骂人,被害人何某上前质问崔某是骂谁的,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持刀分别将何某头部、姚某胳膊砍伤,被告人的妻子王某亦被何某用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何某、姚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崔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
法院认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何某、姚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9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