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李某的弟弟不幸身亡,弟媳欲与同村王某成立家庭,这一举动引发李某的不满,为阻止其弟媳进入张某家,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王某及家人致伤,,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依法赔偿原告(王某的嫂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14.5元。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为阻挠其弟媳与原告的婆弟王某结婚,采用暴力手段,不让弟媳进家,200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殴打其弟媳时,原告到场劝阻,被告李某将原告打伤,后住院花去医疗费等数千元,被告辩称与原告及家人发生争执属实,为此,已经接受了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事处罚,也按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积极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现在原告(王某的嫂子)又提出赔偿,显属无理取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由原告的司法鉴定书、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称已经接受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经查系被告对刑事受害人王某的附带民事赔偿,因被告致伤多人,与本案并无关联,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