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谢某和某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母子共获赔偿28500元。
2010年2月8日,被告谢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与原告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与乘车的母亲两人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和朱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后朱某的母亲因受伤较重,经法医临床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与母亲住院期间,谢某共给付医疗费4000元,后母子二人为经济赔偿将原告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驾驶的汽车原为杨某所有,系谢某与2009年12月购得,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车主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法官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方各项损失24000元,被告谢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损失4500元,案件由此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