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陈某云将自己承包的6.3亩土地租赁给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建粮仓,令他想不到的是,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竟然三年不付租金,迫于生活,无奈的他,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后,迫于法律的威严,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多付出500元的违约金。
2003年4月20日陈某云通过与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协商,签订了《长期使用土地合同合同书》,将自己承包的6.3亩土地租赁给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使用,每亩按1000斤小麦作为租金给付,自2006年以来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不再支付租金,给陈某云的生活带来困难。2009年8月27日,无奈的陈某云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在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把三年的租金18900斤小麦,在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陈某云,逾期不履行加收10%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不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终止原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陈某云于2010年5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推诿不付租金。经合议庭合意决定对其采取罚款1000元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见棺材不掉泪”,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看到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即安排会计将18900斤小麦按每斤0.92元折成现金18711元交给赵海亮庭长,并向赵海亮庭长诉说其困难状况,力争免去对其的罚款。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经与领导汇报,不再对其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但,因其违反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此,虞城县某粮油有限公司要多给付陈某云500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