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了牟取私利,在生产麦麸过程中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安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安某、张某在所经营的李老家乡蒯庄村面粉厂内,生产麦麸时掺杂米糠,共销售给群众达294122.52斤,价值191179.6元。经鉴定,所生产麦麸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张某在生产麦麸过程中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1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张某均系初犯,认罪、悔罪,能够积极缴纳部分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