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崔楠、李楠、滕青(均为化名)三名女中学生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
崔、李、滕三人分别是永城三所中学的学生,在校不认真学习,为了外出游玩,苦于手中没有钱,由崔楠提议到永城市职业学院找学生要些钱,3月15日、3月18日两个下午到职业学院超市对三名女学生采用威胁及殴打方法,强行索要王艳、王馨、马兰花(均为化名)六十五元,另外对一名女学生采用殴打方法,强行搜身,没有搜到钱,被老师发现报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尤其在校园接连发生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的非常时期,此犯罪行为应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考虑她们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结合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对她们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三被告人面对判决流下悔恨的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