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个妇女经过商议,一人负责偷东西,一人负责接送所盗赃物,一人负责看守物品,所得赃款和赃物三人均分,但多行不义,三人均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经过商议后,由王某负责偷东西,李某负责接送所盗赃物,张某负责看守所盗物品,先后在某县某乡盗窃个体商户的商品,因所窃物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盗窃成功后三人均分了盗窃所得,后又如法炮制,以此方式到多个乡镇窃取个体工商户的商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窃物品总价值为11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三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