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作为一名村领导,本该为孤寡老人、五保户谋福祉,保障他们的权益。而被告人范某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吞噬五保户的供养款,来充实自己的腰包。7月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领导贪污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范某原系虞城县稍岗乡某村主要领导,2005年初,范某作为村干部到乡里开会,当时乡领导在会上要求各村干部把本村的孤寡老人上报到乡民政所,审批后按五保户给予一些补助。某村上报了16人,审批7人,范某又多次要求,在2006年又增加了2人。五保户供养款都是范某先从乡民政所领出来,然后发给五保户,范某利用五保户对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知供养款发放情况,把一部分五保户的供养款据为己有,一次二三百元,至2007年,范某共贪污五保户的供养款9813元。后群众举报案发,范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担任虞城县稍岗乡某村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五保户的供养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刑法第384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救济款等特定款物的应从重处罚。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对贪污救济款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本案酌情从重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范某已被虞城县稍岗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给予其党内处分。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掌权者务必慎用手中的权利,真正为民谋福利,为百姓造福,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才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