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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法不容 构成犯罪应严惩

  发布时间:2010-07-12 10:04:1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谋取不义之财,被告人刘某和沈某,先后以介绍工作为名将骗来的三名妇女拐卖给他人,二被告分别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六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199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和沈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从山西省某地以找工作为名先后将两名妇女拐骗至某县以3500元和4800元价格卖给当地农民为妻。2000年3月份,二被告人在某市火车站再次将从山西省某市拐骗来的一名妇女以3200元价格卖给某县某镇村民为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沈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本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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