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胡须亮跟着孙学田打工做建筑活,在给梁生财建房时于2006年12月4日受伤,花医疗费3万余元。为获得赔偿,胡须亮以孙学田、梁生财及楼板厂业主王力民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学田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孙学田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于2009年7月14日提出抗诉,案件于2009年12月6日交永城市人民法院再审。
永城市法院再审查明:孙学田之伤是其在砌第二层山墙时墙体向内倒塌、一层楼板断折,孙学田从架子上掉下摔伤,墙体倒塌与楼板断折何是孙学田致伤的原因难以判别,且又时过境迁,不具备勘验、鉴定条件,案件赔偿责任不易确定,案件审理难度很大。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永城市法院的法官们六次往返于四位当事人家中,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邀请当地基层干部协助疏导、化解矛盾,终使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日达成协议:被告人孙学田、王力民、梁生财一次性赔偿孙学田3万元,孙学田放弃其余请求,案件赔偿款即时清结,使这起长达五年的人身赔偿纠纷案得以彻底解决。当原告接到赔偿款时,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