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安徽砀山一福利院院长因拐卖妇女儿童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12 10:24:0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时某任安徽省砀山县某福利院院长期间,将福利院收养的两岁男童及救助的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卖与他人,7月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时某捕前任安徽省砀山县某福利院院长,2007年1月份被告人时某伙同陈某、贾某、王某(均已判刑),将福利院收养的两岁男童李某以15000元的价格卖于永城市芒山镇丁楼村村民豆某夫妇,时某分得赃款7000元,用于福利院开支。2007年5月份被告人时某所在的福利院救助了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无性自卫能力的青年妇女张某,被告人时某在与陈某预谋后,又伙同范某(另案处理)以10000元的价格将张某卖与砀山县新南门镇林庄行政村村民周某(另案处理)为妻。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以让他人收养有病儿童为名拐卖儿童,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又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构成了拐卖妇女罪。案发后,被告人时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辩护人认为时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经查时某的行为不符合遗弃罪的法律特征,故对其意见不予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永城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