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中,虞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维护儿童妇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立足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有效地保障了儿童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真正做到了纠纷化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7月9日,该院依法化解了一起因引燃爆竹火药将儿童面部烧伤的健康权纠纷案,儿童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年仅7岁的原告陈某与同龄的被告田某、陈某同在被告林某家玩耍时,点燃爆竹火药引起燃烧,将原告的面部烧伤,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777元,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仅在原告住院期间每人各支付200元医疗费,后因赔偿问题引发诉讼,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500元。
法院受理后,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在仔细审查卷宗材料的同时,及时与三被告及其代理人沟通,认真了解案情、听取意见,由于原、被告均是七、八岁之间的儿童,对当时在玩耍过程中是谁将爆竹火药点燃的说不清楚,但都能证实原告的面部被烧伤。因此,在教育和疏导中,向原、被告及其代理人阐明,各自对点燃爆竹火药的危险性认识不够、安全意识差、行为不当,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应予赔偿;其父母作为法定责任人,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处三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75%,原被告均表示满意,并即时履行。案后,办案法官温情的提示:要切实加强对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既要让他们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又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此案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案例,作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一项都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