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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人民陪审团参审儿子杀害生父案

  发布时间:2010-07-14 09:04:56


        因父亲平日管教严厉且言辞过激,在父亲严词催其回家吃饭时,认为父亲欲加害自己,激怒之下顿生杀念,而将父亲用木棍打死。7月12日,睢县法院审结这起儿子杀害生父案,参照人民陪审团对儿子减轻处罚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保建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保建(男,3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患精神分裂症已经数年,曾到医院医治,其精神分裂症症状时轻时重,发病严重期间有无故伤害家人的现象,其父亲马学成因为性格暴躁,平时对其病发期间的行为多采取训斥、打骂进行制止,造成其对父亲恐惧、厌烦,并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将要被父亲抛弃、杀害的概念。2010年3月份,父亲马学成让儿子马保建去庙里烧香,儿子不去,便招致父亲的殴打。2010年3月23日18时许,儿子马保建在本村街上玩耍时,父亲马学成催促其回家吃饭,儿子要求再玩一会,遭到父亲的拒绝。儿子马保建想到平日里父亲对其管教的言行,认为自己将要遭到父亲的抛弃和杀害,激怒之下顿生杀父之念,随手从路边寻来一根木棍朝父亲马学成头部夯击数下,将父亲打倒在地。其母亲李洪秀闻讯赶来阻止,儿子马保建又用木棍将母亲李洪秀头部击伤,扬言杀死父亲,并在后来打击父亲的过程中,将木棍打断。村民拨打“120”急救电话,马学成、李洪秀夫妇被送往睢县中医院抢救,当日21时50分马学成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马学成系被他人用钝器(棍棒之类)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洪秀的头部损伤(颅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马保建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来自睢县城郊乡、睢县董店乡、睢县教育局等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被随机确定并受邀参与该案的审理,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参与庭前调查、庭审审理及庭后协调后,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马保建主观上具有杀死父亲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用木棍反复打击父亲马学成头部,最终导致父亲死亡的事实,所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自认为父亲的行为威胁到了自己的生命,必须将父亲打死,才能保全自己,所以刻意要实施针对父亲的所谓“自卫”行为,因此其当时行为确实受到精神分裂病症的制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乡俗民情,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应予以减轻处罚。

        该案承办合议庭在收到人民陪审团上述评议意见后,经合议认为,该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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