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假“大力”牌酸钾型复合肥,销售给虞城县的王某,王某又销售给附近的农民。被农民识破,王某向农民赔偿2万多元后,向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追偿, 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为逃避赔偿,与法院“藏猫猫”竟长达五年。为此,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付出赔偿给王某2万多元的损失及近1万元迟延履行金的代价后,又因拒执被法院罚款2万元。
2004年10月7日、8日,虞城县的王某分两次购进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力”牌酸钾型复合肥5吨,销售给附近的农民,农民施肥后,发现小麦存在出苗不齐,缺苗断垄等现象,即向王某反映。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虞城县工商局进行举报,工商局在农户家抽样后,送商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送检品为不合格产品,虞城县工商局没收了王某的非法所得,又对王某罚款4000元。王某受到处罚后,向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赔偿给王某24000元损失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由于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驱车到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进行执行,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躲着不见,其公司人员见到法院执行人员后,宁可停止生产,也不配合法院执行。针对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的拒执行为,经合议庭合议,报领导批准,决定对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处2万元的罚款。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不交罚款,露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
为切实维护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此案,赵海亮庭长带领执行干警于2006年12月份、2007年3月份、6月份、11月份、2008年7月份、2009年5月份....多次前往郑州执行此案,有时前往郑州执行别的案件,带捎着也去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执行此案,但一直未果。2010年5月13日,赵海亮庭长带领执行人员再次到郑州,经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分行查询,得知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开有账户。遂,赵海亮庭长带领执行人员赶到该行,经查询,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在该行有54000元的存款,当即,就对该款项进行了冻结。后,又于6月30日对该款项进行了划拨,从而将执行近五年案件顺利执结。
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因躲藏赔偿,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为此多付出近3万元的代价。正应了一位法律哲人的话:与法律为敌,最终,你无路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