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行为、态度与方式的外在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今年以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针对司法实践中着装、言语、行为等方面不够重视司法礼仪,庭审不规范等现象,做到三个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强化政治修养,彰显司法人民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工作宗旨。法庭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让每一名法官从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真正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在实际工作中,牢记“三个至上”,尽最大努力,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民性,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力求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道德修养,提高工作自觉性。道德礼仪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起到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作为与人民群众零距离的法庭法官,更应当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增强法官涵养和风度,从而树立起新型的、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道德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摒弃一切不合道德规范、不合职业要求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法律素养,展现司法公正性。法律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注重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育,这也是法律的公正本质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充实业务知识,逐步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能动司法的本领。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做好对当事人的耐心解释与引导,尽力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怀疑,充分展现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