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家住虞城县店集乡,现年31岁的农民王传桥(化名),自恃年轻气盛,拒不配合民警盘查,动手打伤执法民警,触犯刑律,事后追悔莫及。7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王传桥以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15日22时许,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闫集派出所两名民警接110指派,到睢阳区105国道银河棉业工厂门口出警,在对被告人王传桥进行盘查时,王传桥拒不配合,对其中一名民警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该民警右股中上段前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传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