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贪小利为盗贼提供作案工具,案发后被认定共同盗窃,爱占小便宜的叶某最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叶某为牟取利益,明知高某(已判)等人去盗窃的情况下,仍提供一辆机动三轮车给高某等人当作案工具。高某等人驾驶被告人叶某的机动三轮车先后在虞城县店集乡大张庄村东南地、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杨楼东地、梁园区水池铺乡李呈吴村盗割通讯电缆1750米,价值47959.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盗窃仍向其提供作案工具,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其同伙人在盗窃过程中,部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