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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7-20 16:08:1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靳某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违规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7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靳某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载砖,沿车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程大庄时,与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均翻在路边沟内,将袁某砸在车下,致其头部、胸部、双下肢复合型创伤,当场窒息死亡。后主动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靳某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丧葬等费用共计70000元,受害人近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系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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