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在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十八年后,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7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曹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钳子到夏邑县韩稹,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盗窃该村耕牛三头,共计价值2800余元。后曹某销赃后分给被告人李某100元。199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被批准逮捕,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