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河南永城,已婚妇女丧夫后在原来的婆家再婚,称之为“坐山招夫”。本案就是一起儿媳丧夫再婚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演集镇张楼村村民时××,系被告人刘××、李××儿媳,2002年10月29日与被告之子刘×登记结婚,婚后即与公婆分家另住在婚前建成的房院内。
时××与刘×结婚后,先后于2003年10月9日、2006年12月3日生有两个女孩。2006年4月4日,刘×因病死亡。之后,时××带着两个女儿单独居住生活。2009年1月21日,时××与他人再婚,婚后仍在原来婆婆家居住。
被告人刘××、李××因此恼怒,将时××母女等居住的院门锁上,不让他们居住,双方为此房产归属发生纠纷。经当地村组干部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即携女儿将公婆刘××、李××告上法庭。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被告之子刘×之遗产,判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给付被告房产分割款6000元。